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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免罚清单准则

更新时间:2025-03-01 10:50:43点击:来源:禾健禾美网综合整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违不罚清单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改正。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4.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5. 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6.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产品列入目录但不属于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7.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等除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8.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的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等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轻微免罚清单

1.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不是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

2.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不是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

3.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不是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

4.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