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8-24 14:29:49点击:来源:昆山市场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整治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违法广告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江苏昆山市市场监管局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从事保健食品、康复辅具、日常用品等相关产品销售,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开展营销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二条
经营主体开展营销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严格落实亮证亮照经营要求,严禁无证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相关资质证书;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控产品货源质量,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明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来源不明产品。
第五条
经营主体开展营销活动时,宣传内容应当与服务或者产品的实际情况一致,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本身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得伪造专家资质,虚构“权威认证”“官方推荐”等背景,引用数据、案例应当真实准确并明确标注出处,不得通过捏造“限时抢购”“库存不足”“最后名额”等虚假营销场景,诱导老年人冲动消费。
线上宣传(含微信社群、直播、短视频等)与线下宣传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
经营主体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时,宣传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功能一致,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
不得声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不得暗示产品对特定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
第七条
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对所有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标示。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产地等信息,做到货签对位、标识规范,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标价。
不得不标示或显著弱化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不得变相提高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限时折扣、虚构降价幅度等方式诱导消费。
不得以“免费服务”为名,捆绑销售高价商品或强制提供收费服务。
不得诱导老年人预付大额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
第八条
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老年人提出的投诉,应当积极沟通、及时处置,不得设置不合理退货条件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员工合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
第十条
若经营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查实,依法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