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4-22 13:59:11点击:来源:信丰检查之窗
近日,江西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曾某某、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曾某某、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情回顾
2022 年3月,曾某某在广东韶关加入“共同富裕”组织并将该项目引入信丰。曾某某发展顾某某加入组织,两人为进一步推广“共同富裕”项目在信丰县规模化发展,联络组织成员和潜在客户陆续前往外地参会听课,同时组建微信“财富交流群”,在群内发布会议信息、发放红包、鼓动投资等,并通过下线人员口口相传不断介绍他人参与该组织。
经查,曾某某、顾某某通过“共同富裕”组织发展下线会员数十余人;会员在该组织投资合计百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检察官提醒
传销活动“三大特征”
无论传销组织如何变换“外衣”,其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不变。
“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层级计酬”:奖励建立在人员层级架构之上,通过下线的业绩给付上级报酬。
传销多从身边的亲朋好友入手。面对熟人介绍的“发财捷径”,要保持理智,切勿因人情难却而盲目投资,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一旦发现涉嫌传销的行为或发现自己被骗,应立即停止参与,并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报案,积极配合调查,争取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