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9 11:11:36点击:来源: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截图
近日,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2024年11月25日,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温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温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这位温某具体是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为什么刚好是处罚5万元?而不是罚1万?10万?甚至100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结果显示,温某被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并罚款50000元。截至2024年12月4日,该处罚已完全履行。违法所得为2300元,不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按1万元计算,最低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罚款,即5万元。
此次处罚再次强调了医美行业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医疗美容服务时要谨慎,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美容医生及正规医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