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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案例 福建宁德发布通告

更新时间:2026-07-13 10:57:46点击: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扣“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宣贯,聚焦民生关切领域,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传销领域案件。现选取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充分展现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担当。

01.刘某某实施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刘某某以其姐姐刘某花的名义制作表格向亳州市蓝壳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亳州市绿壳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领取推广服务费,并以个人名义开展市场调研和推广海南灵康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石杉碱甲业务。其间,为巩固和谋求市场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建立人情关系,向某大型医院负责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送现金,该医院负责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法律依据及处罚:东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刘某某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依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02.福鼎市某便利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福鼎市某便利店在自建客户微信群发布宣传视频,将普通预包装食品“骨胶原蛋白肽粉固体饮料”宣称具备治疗肩周炎等疼痛的医疗功效;该产品仅为普通固体饮料,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产品具备医疗功效的证明材料,通过夸大食品功效吸引客流、赚取平台返利,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将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等从轻裁量情节,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03.福鼎市点头某白茶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1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反映福鼎市点头某白茶店拼多多平台店铺发货的茶叶产品包裹内放置好评返现卡。经查,当事人于定制1000张好评返现卡,载明“评价有礼微信红包共3元”“收到货满意的话全5星好评截图并写下15字以上优质评语晒图发给微信客服可领取红包”等信息,放入包裹发送给消费者,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对商品作出五星优质好评,累计收到4个消费者反馈对商品作好评后要求当事人支付3元红包,共计支付返现金额1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好评返现”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人民币5000元罚款。

04.周宁县某面馆涉嫌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中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30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周宁县某面馆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架的店铺内多款套餐均宣传套餐中米饭特色为“东北五常大米”。今年以来,当事人所用大米为“长粒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而非《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五常大米》(GB/T19266-2024)执行标准。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以“长粒香米”宣称“东北五常大米”的行为,已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05.福安市某餐饮店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架商品“「肉」甄选肥牛卷3卷”。该商品的网页中的商品详情标注原料:鸭肉,份量:1人份,口味:不甜。但上述甄选肥牛卷商品实物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速冻调理牛肉卷,配料:牛肉、饮用水、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碳酸氢钠、焦磷酸钠、柠檬酸钠、海藻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盐)、大豆分离蛋白”。至案发当日,上述产品上架期间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共销售1800单,每单0.5元,总共900元。平台上标示售价7.98元每份,扣除平台抽点和成本到手金额共计2元/份,上述经营额共计14364元。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26年3月1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06.霞浦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其注册的抖音平台抖音号“wxj73984****”(抖音名:某好多鱼)直播中,将烫煮海带描述成“塑料海带”、并与干海带产品形成对比且制作成视频,以及制作视频将盐渍海带描述成“假的海带”推销干海带、宣称只有当事人的产品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推销的“有机小海带”产品,上述3条视频置于其在互联网平台产品销售网页供消费者浏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消除影响,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处罚人民币130000元。

07.柘荣县某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4日上午,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的网店“某香锅铁板鱿鱼小龙虾”展示的门店照片,与其实际经营地址现场情况不符。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美团外卖”柘荣县运营单位调取当事人网店后台登记入网的情况,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网店“某麻辣香锅”注册登记时上传的门店照片,亦与其实际经营地址现场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